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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張庭毓

  • 被告
    李景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景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景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52、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452、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908)、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0722)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 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6包 白色結晶6包,毛重13.51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5908) 2 電子菸菸彈2個 檢出美托咪酯、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 白色透明結晶2 包,毛重0.765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B0722) 4 透明液體1瓶 檢出伽瑪羥基丁酸、依托咪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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