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游紅桃
- 當事人林子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傑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4、175、176號),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又附表編號1、3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子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各1次嗣被告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227號 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4、175、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鑑定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規定。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針筒2支,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內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5日調科壹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針筒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完全析離,而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 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業經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器具,聲請人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方式 查獲/採尿時間、地點 扣案物品 尿液報告 毒品報告 案號 1 110年8月10日晚間8時許 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路邊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0年8月12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 針筒1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10偵-0710號) 無 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4號(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570號) 2 110年10月15日晚間6時許 桃園市○○區○○街00號109室松雨汽車旅館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0年10月15日晚間11時分許,在上址汽車旅館內為警查獲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針筒2支(以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K-0000000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6號(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78號) 3 111年6月17日下午2時許 桃園市○○區○○○路0○0號居所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1年6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居所為警查獲 針筒68支、削尖吸管2支、吸食器1組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K-0000000號) 無 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5號(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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