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林其玄
- 被告梁津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津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津瑋因施用毒品案件為前案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梁津瑋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37號之簽結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為憑,是聲請人對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上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乾燥植物 2包 1.毒品編號DE000-0000(0),分析編號DAC9593,乾燥植物共2包取1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6.24公克,淨重5.087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5.082公克,驗前總實秤毛重6.9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641公克,驗餘總毛重約6.915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37號卷113頁;114年度毒偵字第910號卷141、191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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