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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92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柏嘉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秋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秋風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5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電子菸菸彈3個(毛重14.46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屬違禁物,爰聲請將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秋風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65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日為警查獲時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菸彈3個,經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編號D113偵-0520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25頁),而依托咪酯被告行為後之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於本件聲請時,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外包裝菸彈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電子菸菸彈。 3個(毛重14.46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編號D113偵-0520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25-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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