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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林大鈞

  • 被告
    蕭孟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孟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前總毛重零點柒公克及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貳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壹玖公克及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孟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孟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0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再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0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2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 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及白色透明結晶1包各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檢驗之鑑定結果,白色粉末確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總毛重0.7公克、驗 餘總毛重0.676公克),另白色透明結晶確經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19公克、驗餘毛重0.188 公克),有該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 份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2 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峻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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