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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許雅婷

  • 被告
    游祐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祐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注射針頭伍支、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 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祐宗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4月7日釋放,並由聲請人於同年月10日以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212、213、214、21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42、809、895、11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即114 年2月22日12時許)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認上述施用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本件查獲注射針頭5支、吸食器2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卷(參毒偵卷第24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述物品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雖一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下表A所示之物、 沒收如下表B所示之物: 表A: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出所含毒品成分 1 甘油 2瓶(毛重66.12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2 混合甘油 1瓶(毛重19.24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拖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3 混合甘油 1瓶(毛重8.09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4 混合甘油 1瓶(毛重23.32公克) 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5 原油 1瓶(毛重7.68公克) 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6 混裝菸油 1瓶(毛重7.21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 7 香精 1瓶(毛重171.41公克) 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 8 香精 1瓶(毛重133.91公克) 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表B: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依托咪酯分裝器具 1包 2 菸彈座 1包 3 殘渣菸彈 1包 5 空菸彈 1包 5 電子菸主機 4支 6 依托咪酯注射器 1支 惟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法第455之36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固得單獨宣告沒收,惟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 ㈠經查,本件被告前於114年2月22日15時許,為警持本院搜索票,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A室查獲如表A、表B所示之 物,而表A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檢驗結果,確含如表A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本 院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參毒偵卷第49-59、63-78、219-222頁),是被告於前開時、地為警查獲之如表A所示之物,各確含如表A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固屬無誤。 ㈡然被告為警查獲後,雖坦承於114年2月21日2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見毒偵卷第24頁),惟其於114年2月22日17時40分為警所採集尿液,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均呈陰性反應,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為憑(參毒偵卷第191-193頁),卷內既乏事證證明被告確有 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更無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犯行在前述觀察、勒戒前,為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之情形,此觀檢察官以上開理由僅簽結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亦明(見毒偵卷第235-236頁),是被告若無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 酯、異丙帕酯,其持有表A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 托咪酯、異丙帕酯恐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罪嫌,當不宜在查有被告可能另涉其他犯罪事實之情形下,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將表A所示之第二級毒 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異丙帕酯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被告持有如表B所示與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異丙帕酯有關之物品,既與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涉,自無從逕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㈣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表A所示之物、沒收如 表B所示之物,均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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