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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林其玄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4126號詐欺案件,經偵查後查無實際犯罪行為人而簽結,扣案如附表所示紙鈔經鑑定結果係偽鈔,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查無實際犯罪行為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4126號民國114年3月27日簽呈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紙鈔經送請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係偽鈔乙情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報告在卷為憑,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備註 1 安二版新臺幣壹仟圓券紙鈔1張(號碼為PY288965HL) 送鑑安二版新臺幣壹仟圓券1張係屬偽造,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印,無凹版印紋浮凸效果,無隱藏字,紙張非鈔券紙,無水印;以銀色亮光物質仿鈔券正面右側之條狀光影變化箔膜,且該箔膜部分鏤空,露出其下方「圓」之文字;以彩色數位輸出方式仿鈔券正面左下角及背面左上角之變色油墨面額數字;以銀色亮光物質仿背面6段裸露之窗式光影變化安全線。 中央印製廠112年9月15日中印發字第1120003671號函暨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13年度他字第4126號卷37-39、95-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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