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仁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仁華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第50號、第779號、第780號、第781號、第782號、第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另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殘渣袋、吸食器,經送驗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著其上,無法析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吸食器,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8號、第50號、第779號、第780號、第781號、第782號、第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及其施用所剩餘,此經被告陳明在卷,且經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附表編號6「鑑定結果」欄所載),足認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附表編號6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殘渣袋、吸食器,經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編號1至5、7「鑑定結果」欄所載),可認上開殘渣袋、吸食器內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其上,且難以析離,被告復陳明均為其施用所剩餘,應整體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案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定結果 出處 1 112年度撤銷緩毒偵字第783號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 實稱毛重0.3230公克(含1袋),淨重0.0260公克,取樣0.026公克,餘重0.0054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324號卷第107至108頁) 2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82號 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3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499號鑑驗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740號卷第27頁) 4 玻璃球吸食器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80號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092號卷第103頁) 6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79號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 淨重5.45公克(驗餘淨重5.30公克),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5800號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656號卷第185頁) 7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 總毛重0.15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656號卷第18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