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劉書瑋
- 被告孫鈺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鈺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總毛重3.45公克)、大麻種子1包(驗餘總毛重0.29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鈺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8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3.47公克)、大麻種子1包(毛重0.31公克),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孫鈺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㈡前開案件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3.47公克)、大麻種子1包(毛重0.3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 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依該等扣案 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書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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