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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田時雨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慶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慶盛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3號、第164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1包、第二級毒品1包,分別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鄒慶盛前涉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63號、第164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測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1年保字第3551號、111年安字第952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5日毒品證物件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

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毛重0.51公克、淨重0.248公克,驗餘淨重0.245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0.53公克、淨重0.368公克,驗餘淨重0.36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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