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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張庭毓

  • 被告
    魏韶霆鄭洺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韶霆 鄭洺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含袋總毛重零 點貳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韶霆、鄭洺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24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 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上開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扣案大麻毒品1包經送鑑定結果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檢驗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113偵24295號卷第189頁),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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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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