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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葉宇修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筠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筠臻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638號緩起訴之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638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總毛重:2.54公克、總淨重:1.206公克、驗餘總毛重:2.179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1偵-1097)附卷足憑,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白色果汁包 1包(總毛重:2.54公克、總淨重:1.206公克、驗餘總毛重:2.179公克) ⑴保管字號:112年安字第38號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1偵-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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