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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葉宇修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廣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編號5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94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施用毒品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94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之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附卷足憑,是該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自應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乾燥植物 1包 ⑴113年保字第9060號。 ⑵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報告編號A547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⑶分析編號:DAC5146號。 ⑷淨重:0.147公克;驗餘量:0.134公克。 ⑸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2 電子菸(含菸彈) 1支 ⑴113年保字第9060號。 ⑵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報告編號A547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⑶分析編號:DAC5147號。 ⑷取微量分析。 ⑸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3 電子菸菸彈 6個 ⑴113年保字第9060號。 ⑵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報告編號A547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⑶分析編號:DAC5148號。 ⑷取微量分析。 ⑸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4 研磨器 1個 ⑴113年保字第9060號。 ⑵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報告編號A5471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⑶分析編號:DAC5149號。 ⑷以甲醇沖洗。 ⑸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5 大麻捲煙紙 1批 ⑴113年保字第8088號。 ⑵被告自陳係施用毒品所用,核屬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 6 大麻煙斗 1支  7 大麻刮鏟 1支  8 大麻吸食器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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