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琍威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高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高彥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意旨誤載為「商標法案件」,予以更正),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非屬經衛生福利部核准銷售之「威而鋼/VIAGRA」真品之中文盒裝,其包裝上使用「VIAGRA」商標,係侵害美商暉致專業有限公司商標乙情,有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5月30日外觀鑑定聲明書暨其附件(見偵卷第115至117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131頁)等件附卷可查,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VIAGRA壯陽藥 10盒 該等物品為「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報單號碼:0T8277G4」貨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