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鄭朝光
- 被告張莞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莞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4 年度偵字第36423號),經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之「VIAGRA」商標之壯陽藥187盒(4TAB/BOX),均沒 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莞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64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VIAGRA」商標之壯陽藥187盒(4TAB/BOX),經鑑定後確屬未經 商標權人美商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暉致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藥品,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暉致公司出具之外觀鑑定證明書及商品相片於卷可佐,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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