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嘉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02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2026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4年5月26日確定。惟扣案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以114年度偵字第2026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品乙情,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卷第17頁)、扣押物品照片(偵卷第13至15頁)、京緹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偵卷第21至25頁)、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證明書(偵卷第29至33頁)等件附卷可查,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扣押物 1 「京緹益健蔬專利蔬果酵素錠」仿冒品,165BOX(30TAB/BOX) 2 「黑松生技L-137植物乳酸膠囊」仿冒品,66BOX(30CAP/B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