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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陳藝文

  • 當事人
    杜嘉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嘉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9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嘉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9盒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之仿冒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9盒,屬仿冒商標權 人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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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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