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嘉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商標商品1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度偵字第5386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仿冒「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商標商品,經鑑定為未經商標權人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際線公司)授權使用之商標圖樣之商品,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8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商標商品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私運夾藏未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天際線公司鑑定報告書、智慧商品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權商品照片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