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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葉作航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秦湘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88號、113年度偵字第47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VIAGRA」商標圖樣之壯陽藥152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有「VIAGRA」圖樣之壯陽藥152盒,經鑑定後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有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外觀鑑定聲明書、扣案物照片可憑,故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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