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葉作航
- 被告秦湘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湘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88號、113年 度偵字第47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VIAGRA」商標圖樣之壯陽藥152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有「VIAGRA」圖樣之壯陽藥152盒,經鑑 定後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有暉致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外觀鑑定聲明書、扣案物照片可憑,故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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