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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范振義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嘉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嘉彬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4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9月20日永總字第1144號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證據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乃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主提單號碼 併袋號碼 1 仿冒永立、Fulove商標之膜衣錠 14盒(每盒12顆) 000-00000000 0V31V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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