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侯景勻
- 被告LE VAN LUONG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VAN LUONG(越南籍,中文姓名:黎文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3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伍佰元紙鈔壹紙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 VAN LUONG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22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伍佰元紙鈔1紙,經鑑定為偽鈔,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2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 處分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伍佰元鈔票1紙,為偽鈔,有中央印製廠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足認上開 扣案物確為偽造之通用紙幣。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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