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LE VAN LUONG(越南籍,中文姓名:黎文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3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偽造伍佰元紙鈔壹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 VAN LUONG涉嫌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伍佰元紙鈔1紙,經鑑定為偽鈔,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3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伍佰元鈔票1紙,為偽鈔,有中央印製廠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偽造之通用紙幣。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