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吳軍良
- 被告杜嘉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嘉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安玩美」、「JACKY WU」商標圖樣之紅藜麥穀物粉玖盒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經查,扣案之「日安玩美」、「JACKY WU」商標圖樣之紅藜麥穀物粉9盒,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影本1份、中華民國商 標註冊證影本2份在卷可憑,堪認上開穀物粉確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無訛。縱令穀物粉並非被告杜嘉彬所有,惟依商標法第98條係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且為警查扣至今將近九個月,似無再以違禁物仍須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責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實益與必要性,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穀物粉,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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