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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曉群蔡旻穎

附民原告 莊晏榕

附民被告 鄒永茂

金標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朱曉群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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