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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573號

侮辱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堯晸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姵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李○平」,應更正為「李○平(無證據顯示甲○○知其為未滿18歲之少年)」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又被告先後以附件所示之附表編號1至3所載之文字辱罵告訴人李○平,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犯罪,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網路發達,在網路上發表之言論往往於極短時間內即為大量不特定人所瀏覽,詎被告僅因細故對告訴人不滿,即透過網路公開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詞,使告訴人名譽受損,所為殊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迄今尚未得告訴人原諒,暨衡酌告訴人所受人格、名譽損害情形,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生活小康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緩刑之說明:

㈠按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善後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4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是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本案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復衡以被告本案犯行係在多數人得以共同見聞之社群軟體及遊戲平台上為之,考量網際網路傳播快速之特性,對告訴人之名譽傷害非微,本院為期被告警惕自身記取教訓,日後不再違犯,認宣告之刑罰仍應以執行為適當,始能收刑罰教化警惕之效,爰不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堯晸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85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85號
  被   告 甲○○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少年李○平(民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同為網
    路遊戲傳說對決之玩家,詎甲○○因認李○平於遊戲中附著在
    其男友遊戲角色身上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
    意,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號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平鎮
    區住處(地址詳卷),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上開網
    路遊戲平臺及Instagram公開頁面,為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
    示之行為,均足以貶低李○平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李○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李○平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網路遊戲、Ins
    tagram暨臉書截圖共8張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
    告係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於時、空緊密之情形下,先
    後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請論以接續
    犯。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固認如附表所示之編號4號之行為亦涉犯
    刑法公然侮辱犯行,然告訴人於警詢中陳稱該內容係「純愛
    小妞」私訊我等語,並有該私訊截圖1張在卷可考,是上開
    私訊並非公開場所,且非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場所,應不
    符合「公然」之要件,而不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部分,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
    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乙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 芷 庭
所犯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行為 1 113年5月26日晚間10時5分許 被告使用「Zии⸝⸝⸝ ʕ˶• - •˶ʔ」遊戲名稱在被告之傳說對決中帳號玩家資料上,公開撰寫「跳有男友的男生頭上,好破Ting(即告訴人遊戲名稱,該帳號上附有告訴人照片作為大頭照)、小破妹,怎麼那麼不要臉嘔嘔」等語。 2 113年5月27日某時 被告將其所有之Instagram帳號名稱變更為告訴人所使用之Instagram帳號名稱「lzlolb_」並在個人簡介上撰寫「欸我真的很喜歡玩破芽跳有女友的男生頭上啦 我好破好錶,破麻封鎖又解封了欸 好可憐嘴巴真臭」等語,並張貼其自告訴人Instagram個人頁面上擷取之告訴人照片。 3 113年5月27日某時 被告在告訴人Instagram貼文上以「lzlolb_」名稱公開留言「好可憐喔小屁妹,不要躲阿,真的有夠女表」、「哪裡來的小屁妹那麼可憐玩破芽跳在別人男友頭上 妳ㄇㄚ沒生眼睛給妳?還是不會看 嘴巴那麼臭妳ㄇㄚ沒教妳?出門不怕被打?怎麼會有媽媽教自己的破ㄇㄚˊ小孩玩破芽當臭女表啊」等語。 4 113年5月28日上午9時9分許 被告以Instagram帳號名稱「純愛小妞」透過私訊功能向告訴人稱「喔喔死破麻 妳怎麼要來追蹤我啊 不是不給追嗎 跳有女友的男生頭上妳不是很屌嗎 不是很婊嗎妳 好可憐眼睛瞎掉不會看情侶標 有人叫妳跳喔 不要照片被放頭貼再來那邊追蹤腦羞哭哭欸」、「好可憐破麻」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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