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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5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琍威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泓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3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泓宇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素行非佳,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漠視他人財產權之情,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難謂不佳。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有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參,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歸還予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是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涼感舒爽背心 1個 2 POYA WAY美國棉山形紋輕柔毛巾-丁香紫  1個 3 PB錦帶彩絲三角褲-L  1個 4 iroha stick振動器-珊瑚粉和灰 1個 5 TENGA SPINNER迴旋杯-迴旋梯 1個 6 TENGA男用健慰器-蛋形EGGMESH 1個 7 PB錦帶彩絲三角褲-M 1個 8 國際鹼性四號8+2 1個 9 森永威德清涼果凍180ML-膠原蛋白水蜜桃 1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3756號
  被   告 蘇泓宇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
             號6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泓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6日下午2時26分許,由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男子(下稱甲男),騎乘陳明宏(所涉竊盜罪嫌,業經本署
    以114年度偵緝字第2344號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車牌號碼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蘇泓宇,抵達寶雅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所經營、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寶雅南平店後,
    蘇泓宇即下車進入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
    商品,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提袋內,未結帳即離開該店,並由
    甲男騎乘上開機車搭載蘇泓宇離去。
二、案經本署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泓宇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崇武於警詢時之證訴情節相符,並有
    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9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公路監理資
    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份、本署檢察事務官列印之
    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魏 辰 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遭竊商品 價值共計(新臺幣) 1 涼感舒爽背心 1個 269元 2 POYA WAY美國棉山形紋輕柔毛巾-丁香紫 1個 125元 3 PB錦帶彩絲三角褲-L 1個 199元 4 iroha stick振動器-珊瑚粉和灰 1個 390元 5 TENGA SPINNER迴旋杯-迴旋梯 1個 600元 6 TENGA男用健慰器-蛋形EGGMESH 1個 120元 7 PB錦帶彩絲三角褲-M 1個 199元 8 國際鹼性四號8+2 1個 189元 9 森永威德清涼果凍180ML-膠原蛋白水蜜桃 1個 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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