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0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羽熙(原名陳宥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0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所為足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實屬可責,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所持有之毒品數量及期間、依警詢筆錄所載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斟酌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依托咪酯成分,有附表說明欄所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憑,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連同前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說明 1 電子菸菸彈 1顆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32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依托咪酯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4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卷42-43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所載毛重4.76公克(114年度毒偵字第1562號卷17、46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0653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依
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4年3月9日17時30分前不詳時間,在桃園市中壢區龍
岡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沈葳」之人,取
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毛重4.76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114年3月9日17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依托咪酯菸彈1顆,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請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A01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姚柏璋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