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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張舒菲

  • 被告
    賴貞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貞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3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貞禎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貞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本案犯行,數次接續將附表所示之物品放入其隨身包包內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危害社會治安;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所竊得附表所示之物已發還告訴人邱錦洪,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35頁)可佐;參酌被告前因竊盜及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之品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卷第35頁)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劉玳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舒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價值 (新臺幣) 1 鮭魚生魚片限定 1盒 310元 2 生魚片(三品) 1盒 255元 3 滷豬腳片 1盒 158元 4 綜合散壽司 1盒 149元 5 綜合壽司 1盒 109元 6 高優質德式熱狗 1盒 84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3126號被   告 賴貞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貞禎於民國114年11月7日17時55分許,在由甲○○擔任安管 課課員之大全聯中壢店(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內,見熟食區之商品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附表所示物品得手,未結帳即欲離開,嗣經邱錦洪察覺阻攔,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物品。 二、案經邱錦洪代理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貞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邱錦洪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現場暨贓物翻拍照片及監視器畫面截圖共8張在卷可資佐證 ,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 卷可稽,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檢 察 官 吳秉林 檢 察 官 劉玳爾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 記 官 何季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價值 (新臺幣) 1 鮭魚生魚片限定 1盒 310元 2 生魚片(三品) 1盒 255元 3 滷豬腳片 1盒 158元 4 綜合散壽司 1盒 149元 5 綜合壽司 1盒 109元 6 高優質德式熱狗 1盒 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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