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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蔡逸蓉

原告
林雨澤
被告
蕭皓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7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壢簡字第770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有前開案件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佐。惟原告於該案之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之114年5月5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為憑,依前開說明,因該刑事案件已終結,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雖非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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