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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年郭于嘉林慈雁

附 民 原告 郭 名 宗

輔 助 人 郭 國 義

訴訟代理人
王瑞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 民 被告 江 瑋 台
訴訟代理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主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瑋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詳本院卷第71-7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林慈雁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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