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8號
附 民 原告 郭 名 宗
輔 助 人 郭 國 義
- 訴訟代理人
- 王瑞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 民 被告 江 瑋 台
- 訴訟代理人
-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林村田
主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瑋台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日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89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詳本院卷第71-7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