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宏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7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張桂翎於民國114 年12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032號
被 告 陳宏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宏至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1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與慈文路岔路口,原應
注意轉彎車應該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
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對向有張桂翎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直行,行經上開岔路口閃避不及,與之發生碰
撞,致張桂翎受有左大腳趾挫傷併疑似趾甲下瘀血、右小腿
挫傷腫痛、右膝部挫傷併輕微瘀青等傷害。
二、案經張桂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宏至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嫌。 2 證人即告訴人張桂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與告訴人發生車禍後,致告訴人張桂翎受傷之事實。 3 道路交通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及車損照片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與告訴人發生車禍後,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4 博濟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淑 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