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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6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謝承益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宏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7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張桂翎於民國114 年12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032號
  被   告 陳宏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陳宏至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1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
    行駛,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2段與慈文路岔路口,原應
    注意轉彎車應該直行車先行,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竟
    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對向有張桂翎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直行,行經上開岔路口閃避不及,與之發生碰
    撞,致張桂翎受有左大腳趾挫傷併疑似趾甲下瘀血、右小腿
    挫傷腫痛、右膝部挫傷併輕微瘀青等傷害。
二、案經張桂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宏至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上開犯嫌。 2 證人即告訴人張桂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與告訴人發生車禍後,致告訴人張桂翎受傷之事實。 3 道路交通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及車損照片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與告訴人發生車禍後,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4 博濟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淑 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 均 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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