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伍嘉誠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苡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4行所載「談恩訟律師」應更正為「談恩碩律師」。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4行所載「談恩訟律師」顯係「談恩碩律師」之誤寫,惟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