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53號
- 公 訴 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江浩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江浩偉基於毀損、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0日0時26分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之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美公司),以不詳方式敲破上址公司門扇玻璃,致玻璃破裂不堪使用後,進入上址工司辦公室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4年10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