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何宇宸
- 當事人劉于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于維 另案於法務部○○○○○○○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59265號、114年度偵字第13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劉于維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之「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均應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 (二)附件一附表總額欄之「185萬5,470元」應更正為附件一附表一之總額欄「2,349,105元」。 (三)附件二附表三更正為本案之附表一。 (四)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劉于維」補充更正為「及 提供兆豐銀行信用卡之驗證碼給劉于維」。 (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劉于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6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則被告劉于維就附件一附表一部分,部分消費系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就附件二附表一部分,係以告訴人黃奕鈞之兆豐銀行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揆諸前開說明,就此部分自應論以詐欺得利罪。 (一)核被告劉于維就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一)、附件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 詐欺得利罪;就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 1、被告就附件一附表一及附件二附表一、二、三、四部 分,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分別多次以附件一犯罪 事實欄一(一)及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方式, 分別詐騙告訴人邱耀、黃奕鈞,係為達到詐欺取財、 詐欺得利之同一目的,各侵害同一告訴人邱耀、黃奕 鈞之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 ,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接續犯單純 一罪。 2、被告如附件一附表二所示,接續詐騙告訴人陳奕穎, 係各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 性質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陳奕穎之財物, 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又被告就附件一附表一、附件二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次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本案被告對告訴人3人實施詐術以騙取金錢之行為,係侵害不同之 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可以區分,詐騙過程亦有差異,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是被告就本案所示3次詐欺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以詐欺之方式,騙取本案告訴人3人之金錢,顯然欠 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3人達成調解,賠償 渠等損害,複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分別實際取 得如本案附表二「宣告行及沒收」欄之犯罪所得,而上開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3人,且查無過苛調節之 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表一: 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 111年7月12日12時22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7月13日23時27分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1年7月14日10時34分 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1年7月14日10時54分 5,000元 5 111年7月14日11時8分 5,000元 6 111年7月14日11時32分 5,000元 7 111年7月17日15時45分 4,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7月17日18時41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1年7月17日18時43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1年7月17日21時31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1年7月17日22時12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1年7月18日11時15分 5,000元 13 111年7月18日11時32分 5,000元 14 111年7月18日13時5分 5,000元 15 111年7月18日14時26分 5,000元 16 111年7月18日14時57分 5,000元 17 111年7月18日17時19分 5,000元 18 111年7月18日17時33分 5,000元 19 111年7月18日17時46分 5,000元 20 111年7月18日19時30分 5,000元 21 111年7月18日19時47分 5,000元 22 111年7月19日17時37分 4,000元 23 111年7月19日19時6分 4,000元 24 111年7月19日19時38分 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111年7月19日20時13分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111年7月19日20時23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111年7月19日20時39分 5,000元 28 111年7月19日23時43分 5,000元 29 111年7月19日23時54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111年7月20日8時57分 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111年7月20日10時23分 3,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11年7月20日10時41分 5,000元 33 111年7月20日10時57分 5,000元 34 111年7月20日13時22分 5,000元 35 111年7月20日13時30分 5,000元 36 111年7月20日13時52分 5,000元 37 111年7月20日16時10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111年7月20日18時56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111年7月20日23時53分 5,000元 40 111年7月21日8時43分 5,000元 41 111年7月21日8時59分 5,000元 42 111年7月21日21時28分 5,000元 43 111年7月21日23時9分 5,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111年7月22日12時28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111年7月22日12時29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111年7月22日13時48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111年7月22日13時49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 111年7月22日17時54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 111年7月22日18時5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 111年7月22日20時49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111年7月22日21時25分 5,000元 52 111年7月22日21時40分 1萬元 53 111年7月23日18時57分 5,000元 54 111年7月23日19時23分 5,000元 55 111年7月23日19時50分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111年7月23日20時7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 111年7月23日20時43分 1萬元 58 111年7月23日21時30分 1萬元 59 111年7月23日21時37分 1萬元 60 111年7月23日21時47分 1萬元 61 111年7月23日21時59分 1萬元 62 111年7月23日22時28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3 111年7月23日22時40分 5,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4 111年7月23日22時52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 111年7月24日10時37分 5,000元 66 111年7月24日10時55分 5,000元 67 111年7月24日12時3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8 111年7月24日12時59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本院案號) 犯罪事實 (起訴書案號) 所犯法條 宣告刑及沒收 1 (114年度審易字第2776號)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 (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劉于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玖仟壹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4年度審易字第2776號)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 (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劉于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4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 如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114年度偵字第135號)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劉于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被 告 劉于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于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與熊韋翰、周秉麟(渠等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署另為不 起訴處分)自民國110年9月27日起至同年10月1日間,及自111年5月13日起至同年6月20日間,由劉于維陸續以佯稱進行 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及小孩生病、投資博弈、要求貸款填補違約金、購買遊戲點數及借小額貸款、國外投資帳戶遭凍結要求押金及因案收押要求交保金云云,對邱耀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匯款、提供信用卡驗證碼或購買遊戲點數等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交付予劉于維。 (二)復於111年4月間,由劉于維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雲淡風輕」向陳奕穎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及當舖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劉于維之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吳恭淳持有、戶名王先瑞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內。再由劉于維提領殆盡。 二、案經邱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奕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于維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 1、被告劉于維坦承確有多次以投資金額不足等為由,使告訴人邱耀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等事實。 2、被告劉于維固坦承有向案外人吳恭淳借用案外人王先瑞所有之本案郵局帳戶,而使告訴人陳奕穎依指示提供無卡提款之方式,任令被告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以虛擬貨幣及當鋪等節向告訴人邀約投資,辯稱:伊僅有以要打博奕遊戲及家中小孩確診向告訴人要求提供無卡提款給伊等語。 2 告訴人邱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邱耀受被告劉于維所騙,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消費或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3 告訴人陳奕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陳奕穎受被告劉于維所騙,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消費或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事實。 4 同案被告即證人周秉麟、熊韋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同案被告周秉麟確有依被告劉于維之指示,協助代為提領、交付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一編號147)部分款項之事實。 2、證明同案被告周秉麟、熊韋翰確有依被告劉于維之指示,駕車搭載被告劉于維前去臺中向告訴人邱耀收取金飾(附表編號109、114)之事實。 5 證人王先瑞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確有借用其所有之本案郵局帳戶予案外人吳恭淳之事實。 6 告訴人邱耀提供之與被告劉于維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屢次以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及小孩生病、投資博弈、要求貸款填補違約金、購買遊戲點數及借小額貸款、國外投資帳戶遭凍結要求押金及因案收押要求交保金等各種理由向告訴人索取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6 告訴人邱耀提供之無卡提款、APPLE電子消費、玉山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以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被告劉于維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同案被告熊韋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5日金字第11107250001號函、111年7月6日金字第111107060001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告訴人邱耀確實係受被告詐騙而依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消費或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予被告之事實。 7 證人王先瑞之本案郵局帳戶申登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陳奕穎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確有使用案外人吳恭淳持有、王先瑞所有之本案郵局帳戶充作收受告訴人陳奕穎匯款之人頭帳戶,且有指示告訴人陳奕穎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于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按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再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個別對於告訴人2人所為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而應各自論為接續犯;就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部分,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檢 察 官 許宏緯 檢 察 官 王映荃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 記 官 嚴怡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邱耀之被害帳戶、信用卡、點數等 消費或匯款時間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註 1 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2 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35分許 1萬4,000元 3 友人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9月29日18時41許 2、110年10月1日14時34分許 1、1,000元(友人匯款) 2、1萬5,000元 4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3日 9,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3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3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7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3日 1,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8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9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0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1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2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3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4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5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6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7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8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9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20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21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8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2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50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3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4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26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33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10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8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1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9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1,32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0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0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1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2,0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2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3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4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5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6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7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8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20時31分許 5,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39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21時9分許 5,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0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21時27分許 7,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1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 9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42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 480元 用於APPLE.COM.BILL 43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44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5時9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5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5時10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6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5時11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7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8時1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8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8時13分許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9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3時4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0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3時5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1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3時6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2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3時7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3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8時41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4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6時13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5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8時29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6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8時30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7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8時33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8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8時40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9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9時30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0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9時31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1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9時52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2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9時53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3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4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0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5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2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6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3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7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7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8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8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9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21分許 9,000元 無消費紀錄 70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15時19分許 450元 無消費紀錄 71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17時33分許 300元 無消費紀錄 72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17時36分許 150元 無消費紀錄 73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1萬5,035元 74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1萬5,035元 75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1萬5,035元 76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8時32分許 1萬0,035元 77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8時32分許 1萬0,035元 78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0日21時18分許 1,000元 79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0日21時18分許 1,000元 80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5,000元 81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5,000元 82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5,000元 83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5,000元 84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3,000元 85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18時許 5,000元 86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18時許 5,000元 87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1日18時許 1萬5,035元 88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21時52分許 1,000元 89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2日7時57分許 3,000元 90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2日7時57分許 3,000元 91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3日19時58分許 5,000元 92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26日 9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27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94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27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95 無卡提款 111年5月27日15時21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96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9日9時30分許 1,000元 97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0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98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0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99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0日 2,5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00 無卡提款 111年5月30日16時29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101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02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03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4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5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1萬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6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7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8 無卡提款 111年5月31日8時22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09 面交金飾 111年6月1日15時許 10萬元 統一超大仁門市,由熊韋翰駕車搭載劉于維前往面交 11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日 1,5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日 3,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14 面交金飾 111年6月2日15時30分許 20萬5,500元 統一超大仁門市,由周秉麟駕車搭載熊韋翰、劉于維前往面交 11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170元 DB卡 11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1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3,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1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1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4,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2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3,000元 玉山信用卡 121 無卡提款 111年6月6日16時28分許 2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22 無卡提款 111年6月7日13時36分許 1萬,7000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23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7,035元 124 無卡提款 111年6月7日20時22分許 1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25 無卡提款 111年6月8日14時56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2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30元 DB卡 12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2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2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3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190元 DB卡 13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090元 DB卡 13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3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70元 DB卡 13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3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30元 DB卡 13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190元 DB卡 13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30元 DB卡 13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3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4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30元 DB卡 14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4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4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4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190元 DB卡 14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46 無卡提款 111年6月10日16時9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47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0日17時19分許 3萬元 匯入同案被告熊韋翰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48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0日17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49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0日17時28分許 1萬0,005元 150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0時51分許 3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1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0時56分許 10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2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1日1時10分許 2萬0,005元 153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1日1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54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1時19分許 2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5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1時22分許 2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6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1時24分許 2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7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1時25分許 1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8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1日12時15分許 6萬元 159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1日12時16分許 5萬元 160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2日1時53分許 4萬元 161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2日1時53分許 1萬元 16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6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3,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6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3,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6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6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990元 DB卡 16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990元 DB卡 16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1,190元 DB卡 16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1,190元 DB卡 17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330元 DB卡 17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990元 DB卡 172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3日16時55分許 6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73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4日21時55分許 2萬0,005元 174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4日23時58分許 2萬0,005元 175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4日23時58分許 2萬0,005元 17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7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7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7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8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8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8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18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18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990元 DB卡 18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18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690元 DB卡 18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670元 DB卡 18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690元 DB卡 19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19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0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690元 DB卡 20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0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20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20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990元 DB卡 21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990元 DB卡 21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1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00元 DB卡 21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2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990元 DB卡 22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2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490元 DB卡 22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元 DB卡 22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2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2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2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2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2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3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23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70元 DB卡 23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23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6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3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6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35 華南銀行 111年6月16日16時35分許 4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36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6日19時10分許 2萬0,005元 237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6日19時11分許 2萬0,005元 238 華南銀行 111年6月16日19時33分許 5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39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6日20時46分許 2萬0,005元 240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6日23時26分許 2萬0,005元 241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7日2時15分許 1萬0,005元 24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4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4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4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4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3時20分許 33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4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3時38分許 33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4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3時38分許 33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4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3時41分許 9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7分許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5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9分許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5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10分許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5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 1,1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 3,1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2分許 3,1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2分許 3,1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4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5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5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5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6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6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7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7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8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8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8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8日0時54分許 9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0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7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0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7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0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總額 185萬5,47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陳奕穎轉帳或無卡提款時間 金額(單位:新臺幣) 1 111年4月15日17時14分許 5萬元 2 111年4月15日17時14分許 5萬元 3 11年4月16日16時20分許 5萬元 4 111年4月16日16時21分許 5萬元 5 111年4月19日20時31分許 2萬7,000元 6 111年4月28日1時28分許 1萬7,000元 7 111年4月28日10時57分許 1萬3,000元 8 111年4月30日0時41分許 9,000元 9 111年4月30日21時30分許 10萬元 10 111年5月3日18時45分許 4,000元 11 111年5月3日21時8分許 4,000元 12 111年5月4日21時4分許 1萬元 13 111年5月4日21時6分許 4,000元 14 111年5月9日0時33分許 6,000元 15 111年5月9日20時33分許 3,000元 16 111年5月10日18時31分許 5,000元 17 111年5月10日21時21分許 2,000元 18 111年5月11日1時26分許 1萬元 19 111年5月11日1時28分許 5,000元 20 111年5月14日0時15分許 2,000元 21 111年5月14日2時9分許 8,000元 22 111年5月23日21時許 8,000元 23 111年7月1日23時2分許 1萬元 24 111年7月1日23時11分許 6,000元 25 111年7月1日23時14分許 3,000元 26 111年7月5日18時54分許 5,000元 27 111年7月5日18時55分許 3,000元 28 111年12月31日23時9分許 1萬元 29 112年1月4日21時31分許 3,000元 30 112年1月7日23時3分許 3,000元 31 112年1月12日15時55分許 1萬元 32 112年1月12日15時57分許 1萬元 33 112年1月12日15時58分許 1萬元 34 112年1月12日21時10分許 1萬元 35 112年1月13日16時53分許 2萬元 36 112年1月13日16時42分許 1萬元 37 112年1月13日16時59分許 1萬元 38 112年1月14日21時34分許 1萬4,000元 39 112年1月15日19時45分許 6,000元 40 112年1月15日20時53分許 9,000元 總額 58萬9,000元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35號被 告 劉于維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居花蓮縣○○市○○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佑股)以114 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審理之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于維於民國111年7月8日前不詳時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 「股市51區飆股論壇」社團與黃奕鈞結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並向其訛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可透過組建挖礦機、轉賣手錶、網路博弈、販賣毒品、投資房地產等方式增加投資資金云云,致黃奕鈞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19日後不詳時間交付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奕鈞之合庫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劉于維,並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時間,分別以信用卡付款、面交付款、匯款以及由劉于維提領或轉匯黃奕鈞之合庫帳戶內款項等方式,將金錢交付予劉于維,使黃奕鈞受有附表一、二、三、四之金額之財產損害,嗣經經黃奕鈞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奕鈞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于維於偵訊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黃奕鈞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奕鈞遭被告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詐欺,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時間,使用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方式,使被告取得其財產等事實。 3 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證明本案信用卡於附表一所示刷卡時間,在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遭盜刷附表一所示消費金額等事實。 4 告訴人黃奕鈞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奕鈞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轉帳附表三所示款項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5 黃奕鈞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黃奕鈞之合庫帳戶於附表四所示提領時間,遭提領附表四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被告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行為,係基於詐欺同一被害人之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包括之一罪,應論以接續犯。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 第1款、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詐欺犯行,與 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提起公訴之案件,現由貴院佑股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審理中,為一人犯數罪 之相牽連案件,有起訴書、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1份附卷可 參,為期訴訟經濟,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檢 察 官 王映荃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嚴怡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信用卡卡號 消費時間 金額 特約商店 1 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11年7月8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2 111年7月8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3 111年7月8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4 111年7月8日 1萬元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 111年7月9日 5,000元 綠界-網銀國際 6 111年7月9日 5,000元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 111年7月9日 5,000元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 111年7月10日 5,000元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 111年7月10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10 111年7月10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11 111年7月11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附表二: 編號 面交時間 面交金額 面交地點 1 111年7月10日19時36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2 111年7月11日20時30分許 30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0○0號 3 111年7月14日23時30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 4 111年7月19日21時許 4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附表三: 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 111年7月12日12時22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7月13日23時27分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1年7月14日10時34分 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1年7月14日10時54分 5,000元 5 111年7月14日11時8分 5,000元 6 111年7月14日11時32分 5,000元 7 111年7月17日15時45分 4,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7月17日18時41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1年7月17日18時43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1年7月17日21時31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1年7月17日22時12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1年7月18日11時15分 5,000元 13 111年7月18日11時32分 5,000元 14 111年7月18日13時5分 5,000元 15 111年7月18日14時26分 5,000元 16 111年7月18日14時57分 5,000元 17 111年7月18日17時19分 5,000元 18 111年7月18日17時33分 5,000元 19 111年7月18日17時46分 5,000元 20 111年7月18日19時30分 5,000元 21 111年7月18日19時47分 5,000元 22 111年7月19日17時37分 4,000元 23 111年7月19日19時6分 4,000元 24 111年7月19日19時38分 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111年7月19日20時13分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111年7月19日20時23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111年7月19日20時23分 5,000元 28 111年7月19日20時39分 5,000元 29 111年7月19日23時43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111年7月19日23時54分 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111年7月20日10時23分 3,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11年7月20日10時41分 5,000元 33 111年7月20日10時57分 5,000元 34 111年7月20日13時22分 5,000元 35 111年7月20日13時30分 5,000元 36 111年7月20日13時52分 5,000元 37 111年7月20日16時10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111年7月20日18時56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111年7月20日23時53分 5,000元 40 111年7月21日8時43分 5,000元 41 111年7月21日8時59分 5,000元 42 111年7月21日21時28分 5,000元 43 111年7月21日23時9分 5,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111年7月22日12時28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111年7月22日12時29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111年7月22日13時48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111年7月22日13時49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 111年7月22日17時54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 111年7月22日18時5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 111年7月22日20時49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111年7月22日21時25分 5,000元 52 111年7月22日21時40分 1萬元 53 111年7月23日18時57分 5,000元 54 111年7月23日19時23分 5,000元 55 111年7月23日19時50分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111年7月23日20時7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 111年7月23日20時43分 1萬元 58 111年7月23日21時30分 1萬元 59 111年7月23日21時37分 1萬元 60 111年7月23日21時47分 1萬元 61 111年7月23日21時59分 1萬元 62 111年7月23日22時28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3 111年7月23日22時40分 5,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4 111年7月23日22時52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 111年7月24日10時37分 5,000元 66 111年7月24日10時55分 5,000元 67 111年7月24日12時3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8 111年7月24日12時59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 編號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轉匯金額 1 111年7月20日22時31分 提領2萬元 2 111年7月20日22時32分 提領2萬元 3 111年7月20日22時33分 提領1萬元 4 111年7月21日1時2分 提領5,000元 5 111年7月21日9時11分 提領2萬元 6 111年7月21日9時12分 提領1萬元 7 111年7月21日14時22分 提領2萬元 8 111年7月22日12時26分 轉匯1萬元 9 111年7月22日13時43分 轉匯1萬元 10 111年7月22日17時51分 轉匯1萬元 11 111年7月23日19時12分 提領2萬元 12 111年7月23日19時16分 提領2萬元 13 111年7月23日19時17分 提領2萬元 14 111年7月23日23時8分 提領2萬元 15 111年7月23日23時9分 提領2萬元 16 111年7月24日15時21分 提領2萬元 17 111年7月24日15時23分 提領1萬元 18 111年7月24日15時23分 提領2萬元 19 111年7月24日19時44分 提領2萬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