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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緝字第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彥年曾雨明李敬之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卿也白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7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卿也白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中午12時許,致電告訴人張耀天,佯稱其為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廠品保處處長,並改名為「卿瀚元」,可以新台幣(下同) 2萬元購入1 張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致告訴人信以為真,於同年月20日交付身分證件、印章與被告,同意購入38張和碩公司未上巿股票,被告並要求告訴人將股款共76萬元匯入其母林紫凡(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臺灣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告訴人於同年11月23日、11月24日、及12月1日分別匯款15萬、6萬、55萬元至上開帳戶,被告並允諾遲至98 年12月8日會將股票郵寄至告訴人任職之公司。詎被告於收款後,並未交付告訴人上開和碩公司股票,且避不見面,告訴人始悉受騙。因認被告卿也白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卿也白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於99年5月20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9月23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9年9月23日桃檢朝冬99偵7298字第80828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見本院審易卷第5頁),惟被告卿也白嗣於114年5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緝卷第5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追加起訴。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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