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謝承益
- 當事人黃志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10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舜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續字第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志舜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 至9 行「113 年3 月15日間」應更正為「113 年6 月4 日查獲之日止」;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志舜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係補充規定,倘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 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規定 之餘地,故被告虛偽標記後販賣之行為,應僅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以及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依上開說明,容有誤會,惟因基本之社會事實同一,對被告之防禦權亦不生不利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㈡又被告自民國112 年11月6 日前之某日起至113 年6 月4 日查獲之日止,刊登販賣上揭虛偽標記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另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販賣之二手筆電未送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標準檢驗局等機關檢驗,竟為圖私利而於網頁上刊登其所販賣之產品業經認證機構所認證,足生損害於標檢局就商品品質管理之正確性、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經檢驗合格之信賴,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與告訴人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致未能調解成立之情形,併參酌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失慮,致罹刑章。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再被告雖有意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然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致未能調解成立等情,致無法調解成立,詳如上述,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應已足使其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爰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惟考量被告尚未針對告訴人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如前述,為期被告能深切反省、避免再犯,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 萬元。若被告未遵循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款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都沒有實際銷售成功,我只有刊登,沒有實際交易成功等語,而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於本案有何販售成功等情,是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毋庸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續字第54號被 告 黃志舜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舜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優利佳企業社」之 負責人,以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蝦皮拍賣帳號 「kerate13499」,在奇摩拍賣網站及蝦皮拍賣網站上,經 營二手筆電之買賣,其明知所刊登銷售之筆電,並未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所委託之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及販賣虛偽品質標記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11月6日前之某日起至113年3月15日間,以上開二帳號,在上開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電腦商品之訊息,並在其銷售頁面之商品規格「NCC認證」欄位虛偽標示他 人即菲洛墨拉有限公司(下稱菲洛墨拉公司)所申請,並經NCC委託認可之機構審驗合格所核發審驗合格標籤式樣「CCAE18LP0300T5」,用以表示其所販售之電腦商品業經NCC審驗合格與標準檢驗局驗證登錄,而就本案電腦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之表示,以此方式對外販售予瀏覽上開網頁之不特定人,足生損害於菲洛墨拉公司及NCC對於商品檢驗管制之正確 性。嗣因菲洛墨拉公司之員工瀏覽該上開拍賣網站後,查悉上情,而提起告訴。 二、案經菲洛墨拉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志舜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其知悉所販售之二手筆電需取得經NCC規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其亦有取得認證字號,惟所登載在奇摩拍賣、蝦皮商場販售二手筆電之網站上之認證字號,為其在網路上所隨意抓取登載,並承認有偽造文書、妨害農工商罪名等事實。 2 告訴代理人徐在智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害人菲洛墨拉公司刑事告訴狀2份、被告於蝦皮賣場、奇摩拍賣網站上販售二手筆電商品頁面截圖、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1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126003P號函、用戶申設及IP相關資料、GOOGLE SUBSCRIBER INFORMATION、戶役政資料 證明蝦皮拍賣帳號「kerate13499」係被告之事實。 5 被告與告訴代理人之對話紀錄截圖、商品翻拍照片 佐證本案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黃志舜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嫌。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檢 察 官 於盼盼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孟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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