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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彥年曾雨明李敬之

原告
澤聖擺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龔澤民
被告
彭柏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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