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陳彥年、曾雨明、李敬之
- 法定代理人龔澤民
- 原告澤聖擺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彭柏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澤聖擺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澤民 被 告 彭柏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10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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