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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9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彥年蘇品蓁何宇宸

原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被告
許恩承
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之3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2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何宇宸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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