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經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判決附表編號4 萬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正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翰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盈銓識別證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23號卷,第39、74頁照片60) 萬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正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紘綺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盈銓識別證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23號卷,第39、74頁照片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