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郭于嘉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施心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心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心九自民國一百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心九前因涉犯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等罪嫌,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加重詐欺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 項第7款羈押之原因,復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依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足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114年12月3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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