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蘇品蓁
- 被告張怡婷、鍾昌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怡婷 鍾昌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281號、114年度偵字第11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怡婷自民國112年6月間起;被告鍾昌育自同年9月間起,先後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洗錢集團(張怡婷、鍾昌育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925號等提起公訴,故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對外收購或租借人頭帳戶,用以替不詳詐欺機房及不詳組織洗錢。張怡婷、鍾昌育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張怡婷將其擔任負責人之嗲嘛炸雞有限公司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嗲嘛帳戶),鍾昌 育將其擔任負責人之昌信企業社所申辦之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昌信帳戶)提供其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使用。另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帳戶,隨後詐欺集團成員陸續如附表二所示轉匯至嗲嘛帳戶、昌信帳戶,張怡婷、鍾昌育再於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 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李長鴻提供人頭帳戶部分,另移送併辦,其餘人頭帳戶申設人所涉詐欺等罪嫌,均另由警移送偵辦)。因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 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怡婷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等罪等犯行,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4320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76號案件受理在案(下稱前案),業於114年4月25日判決有罪,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76號電子列印判決附卷可稽, 而本案追加起訴係於114年5月1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桃檢亮義114偵5281字第1149055534號函上蓋 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憑,是本案係於前案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依前開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1 林江飛 112年7月7日9時17分許 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向林江飛佯稱下載投資APP,並稱如果要提領該APP內之資金,就要再將獲利的三成匯款予對方云云。 2 邱馥岑 112年5月 過通訊軟體LINE向邱馥岑佯稱下載「羅豐投資」APP,並稱保證獲利云云,邱馥岑遂依指示匯款。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第1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第2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第3層帳戶 提領時間/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元) 提領人 案號 1 林江飛 (未提告) 112年9月15日上午9時46分/ 50,000/ 000-00000000000(戶名:趙冠智) 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05分/ 988,015/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香港商采狄科技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 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56分/ 1,900,016(含30元手續費)/ 000-00000000000 (戶名:嗲嘛炸雞有限公司) 112年9月15日中午12時2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1,900,000 張怡婷 114年度偵字第5281號 112年9月15日上午9時49分 50,000/ 000-00000000000(戶名:趙冠智) 112年9月15日上午9時50分 50,000/ 000-00000000000(戶名:趙冠智) 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27分/ 1,005,015/ 000-0000000000000 (戶名:香港商采狄科技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 ) 112年9月15日上午11時4分/ 90,030(含30元手續費)/ 000-00000000000 (戶名:昌信企業社鍾昌育) 112年9月15日下午2時46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780,000(含不詳被害人匯入及來源不明款項) 鍾昌育 112年9月15日上午9時54分 100,000/ 000-00000000000(戶名:趙冠智) 2 邱馥岑 (提告) 112年10月31日下午1時40分/ 470,000/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溫玉果行) 112年10月31日下午2時23分/ 463,015/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蔡雅婷) 112年10月31日下午2時51分/ 2,000,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嗲嘛炸雞有限公司) 112年10月31日下午3時26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410,000 張怡婷 114年度偵字第11992號 112年10月31日下午2時52分/ 410,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嗲嘛炸雞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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