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陳彥年、李敬之、謝承益
- 法定代理人吳旻潔
- 原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格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99號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送達代收人 蕭明伸 被 告 林格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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