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姚懿珊
- 當事人許文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3042號、第3043號、第3044號),本院認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許文俊知悉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不法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具,使司法機關無從追查犯罪者身分,猶基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前某不詳時間,申辦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之預付卡,隨即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使用。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取得前開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操作付款方式。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於112年5月10日某時許,在某不詳地點,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交付予不詳之人收受使用。嗣徐菘鴻或取得 該門號SIM卡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得利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2年7月9日晚間6時35分許,利用本案門號向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芬格公司)管理維護之手機遊戲應用程式「豪神娛樂城」註冊會員帳號「豪神0000000」完成後,於112年7月14日中午12時30分許,使用社群軟 體臉書暱稱「林浩成(浩浩)」之帳號,對楊正彬施以假交易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2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芬格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所 申請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虛擬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換等值之遊戲幣以儲值至「豪神0000000」之帳號內。 ㈡徐菘鴻輾轉取得本案門號後,即持之作為認證門號,向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線上遊戲申請「卓加冰冷的吳俊良」帳號,再向「包你發娛樂城」下單購買MyCard點數,取得交易產生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虛擬帳號)後,於112年6月19日晚間11時17分許,見張婷苙在臉書發布動態徵求陳奕迅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徐菘鴻瀏覽後即以臉書暱稱「王心怡」帳號私訊張婷苙,向其佯稱有門票可出售,但需支付訂金新臺幣2,400元云云,張婷 苙因而陷於錯誤,而於112年6月20日上午7時45分許,依指 示轉帳2,400元至中信虛擬帳號 ㈢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5日,以假演唱會門票交易之詐術詐欺李宥洧,使李宥洧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2年7月15日將共計13,000元轉入該集團成員所提供、為第三方支付業者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買尬公司)提供芬格公司作為「豪神娛樂城」玩家購買遊戲幣之用之虛擬帳號,並由「豪神0000000」取得購得之遊 戲幣,嗣後再由該集團將遊戲幣進行後續變現,而製造金流斷 點,同時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8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又被告於本案所交付之手機門號與前案相同,是被告以一交付本案門號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前案告訴人楊正彬、張婷苙、李宥洧及本案告訴人廖英洵、陳昭如、黃奕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案件。依照首開說明,本案與前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在訴訟上屬單一性案件,而被告前案既經有罪判決確定,其既判力自及於本案,是本案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遭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欺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廖英洵 112年7月15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浩成」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廖英洵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 112年7月15日中午12時34分 1萬元 匯款至被告名義申辦之本案門號所註冊之豪神娛樂城會員所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2 陳昭如 112年7月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浩成」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昭如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 112年7月11日下午5時1分 5,000元 匯款至被告名義申辦之本案門號所註冊之豪神娛樂城會員所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3 黃奕瑄 112年7月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黃奕瑄佯稱:可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 112年7月14日下午6時 5,000元 匯款至被告名義申辦之本案門號所註冊之豪神娛樂城會員所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112年7月14日下午8時58分 3,000元 匯款至被告名義申辦之本案門號所註冊之豪神娛樂城會員所申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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