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田時雨

  • 當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識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識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調院偵字第3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識中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段」應刪除;第6行「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識中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當場向前來處理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635號卷第23頁),後續亦到庭接受審理,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重傷害及不能安全駕駛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不佳 ;再考量被告駕駛營業大貨車行駛於道路時,本應負相當之注意義務,竟疏未為前開注意而肇致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雖曾與告訴人試行調解,惟因雙方無共識致調解不成立,迄未賠償、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田時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143號被   告 陳識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識中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5時27分許,駕駛車號000-00 00號營業大貨車,沿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往西勢湖路方向行駛,行經振興路1段1103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追撞同向前方由簡逸宏所駕駛之車號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簡逸宏受有頸部扭拉傷之傷害。 二、案經簡逸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識中於警詢及偵查時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逸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各1份、現場照片、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 祿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係肇事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是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檢察官 郝 中 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