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81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高世軒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于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速偵字2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于豪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邱于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係違法行為,竟為圖一時方便及抱持僥倖心態,在酒後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在公眾往來之道路,除增加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風險外,亦危及自身安全,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遭查獲時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另參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2611號
  被   告 邱于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于豪自民國114年9月24日16時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桃
    園市○○區○○街00號亞德企業社飲用啤酒1罐後,明知飲酒後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於同日19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35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20時46分
    許,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于豪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系統結果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世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薏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