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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交簡字第60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連弘毅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廷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437、2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廷維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更正如本院所示之附表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關於尿液所含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濃度值為:愷他命: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經查,被告經警採尿送檢驗之結果,為愷他命(Ketamine)濃度達2673ng/mL、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濃度達1754ng/mL陽性反應,有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114年度偵字第2447號卷第83頁),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

㈡又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就持有各級毒品之重量定有標準,則同一級之各類毒品應合併計算,否則不啻鼓勵行為人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本案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多種第三級毒品合併計算後,其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

㈢綜上所述,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維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既知毒品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各國均明令禁止販賣、運輸、轉讓、持有(達一定數量之純質淨重以上),竟無視於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並持有之,對毒品流通市面及社會治安之維護產生潛在威脅;亦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罔顧公眾安全,貿然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幸未發生交通事故,但仍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所為均不足取;惟念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水電、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14年度偵字第2447號卷第11頁)及無其他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各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9日檢驗報告附卷可查(見114年度偵字第2437號卷第87至89頁),是本案被告所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已達5公克以上,當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另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分別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而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凌于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1包 證物編號:DAC8744 取樣證物驗前毛重:5.08公克 淨重:4.769公克 使用量:0.023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4.746公克 驗餘總毛重:5.057公克 檢出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愷他命純度:68.2%,推估總純質淨重:3.252公克 2 庫柏力克熊紅桃底混合包 2包 證物編號:DAC8745 庫柏力克熊紅桃底混合包共2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毛重:4.97公克 淨重:4.031公克 使用量:0.308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3.723公克 驗前總毛重:9.86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7.997公克 驗餘總毛重:9.552公克 檢出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2.8%,推估總純質淨重:0.223公克 3 AAPE黃光影黑底混合包 15包 證物編號:DAC8746、DAC8747 AAPE黃光影黑底混合包共15包取2檢驗 DAC8746部分: 取樣證物驗前毛重:4.06公克 淨重:3.005公克 使用量:0.384公克 剩餘量:2.621公克 檢出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8.8% DAC8747部分: 取樣證物驗前毛重:3.75公克 淨重:2.683公克 使用量:0.306公克 剩餘量:2.377公克 檢出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1.7% 驗前總毛重:57.69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41.987公克 驗餘總毛重:57公克 檢出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平均純度:10.2%,推估總純質淨重:4.282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37號
                   114年度偵字第2447號
  被   告 郭廷維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廷維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
    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
    區○○路0號之錢櫃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以新臺幣
    7,000元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同年
    月12日晚上11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
    ,以將愷他命粉末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後,竟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於113年12月14日凌晨0時52分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3年12月14日凌晨0時52分許,
    在桃園市八德區茄苳路與中華路口因車燈未亮為警攔查,經
    警附帶搜索,在該車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又經
    警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愷他命(Ketamine)濃度
    達2673ng/mL、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濃度達1754ng
    /mL陽性反應,且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始悉
    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廷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真實姓名與
    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
    試觀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3款之施用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致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嫌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
    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請與所盛裝之毒品
    併同沒收;而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請無
    庸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檢 察 官 凌 于 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 楷 庭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3.252公克 2 庫柏力克熊紅桃底混合包 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0.223公克 3 AAPE黃光影黑底混合包 15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4.28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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