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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鄭吉雄姚懿珊張庭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0號

原告
賴宥妘
被告
高國倫
被告
貝斯特精密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翌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4年度桃交簡字第81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庭毓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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