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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5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蕙芳陳布衣涂偉俊

原告
黃永順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告
李錦昌
被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8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需耗費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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