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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育駿曾淑君鄭朝光

原告
吳緯彥
被告
陳震丞
被告
沅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鄭朝光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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