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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4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謝順輝藍雅筠范振義

原告
葉文萃
原告
葉慧俞
原告
葉陳紫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律師
被告
黃熙禎
被告
豐平租車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雅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熙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豐平租車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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