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林龍輝、朱家翔、郭于嘉
- 當事人余○豐、余○澤、余○毓、林羿伯、安聯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余○豐 余○澤 余○毓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余宙澂 林雅萱 被 告 林羿伯 安聯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宜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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